关于就《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12-05 15:19:11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关于就《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河北省公安厅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4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公安部备案,按照社会各界和公安部的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现再次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2018年12月15日前,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发送至:hbjgaj@qq.com。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关于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切实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管行为,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监管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有5辆以上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企业、有5辆以上重点监管车辆的非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客运场站、使用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以及校车服务机构等单位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重点监管车辆包括:中重型载货汽车、牵引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和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汽车(不含教练车)。
对共享车、网约车和即时配送等新业态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交通安全问题,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检查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并留档备查例会记录;
2、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了解掌握本单位驾驶人的准驾资格、交通安全教育审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并按规定将驾驶人信息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详细了解本单位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确保车辆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4、对本单位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运输路线和运输过程等各环节进行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并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隐患整改通知后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5、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档案;
6、设置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警告、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按规定期限保存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信息等相关台帐。
未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三、监管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共享制度,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中的旅游包车、公路客运车辆、城乡公交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和校车服务机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使用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对其他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和暗访检查的形式,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通过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或者其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及时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对存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消除情况及时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本级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信息的举报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信息平台推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失信主体实施联动惩戒。
五、规范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目的和内容,明确提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督检查过程,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监督检查的书面记录应当由交通警察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其组织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实施时间及效力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冀公交〔2014〕55号)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省公安厅2018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公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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