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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醉驾致6人死亡 司机被判处死刑

2016-04-22 10:02: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年9月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蚌埠醉驾司机撞死6人”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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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案件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1226日晚2310分许,被告人陈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皖C·GG598号白色丰田轿车,在蚌埠市限速50km/h的工农路上由北向南行驶。2318分许,在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将横过工农路的被害人胡玉祥撞倒,后连续撞倒被害人徐开源、徐农科、李倩倩、汤德兴、周兵兵,致徐开源、徐农科2人当场死亡,胡玉祥、李倩倩、汤德兴、周兵兵4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运在驾驶轿车撞击行人并驶入路边绿化带撞击到治安岗亭停车后,下车拦了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当晚2350分,在家人陪同下,陈运到当地山香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6名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都包含重度­脑损伤合并脏器肢体复合伤,脏器破裂引起的创伤性或者失血性休克。

案发后经鉴定,从送检的陈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且事发时,陈运驾驶轿车的行驶速度介于100km/h-108km/h

撞击造成的6名不幸被害人中年龄最大的46岁,最小的年仅6岁,其中徐开源、李倩倩和6岁的徐农科为一家三口。案发后,陈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共13.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后驾驶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超速驾车,致6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陈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运当庭表示需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连线法官

法官:该案后果严重性质恶劣

案件宣判后,蚌埠中院刑二庭庭长唐传佳就该案的定性以及法律适用接受了媒体的集中采访。

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唐传佳介绍说:“本案中,被告人陈运明知醉酒驾驶车辆具有不特定的社会危险性,仍在行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车辆,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在主观上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且其醉酒超速驾驶的行为造成6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唐传佳表示,一般而言,行为人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情节比较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因此类犯罪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从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出发,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必须结合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罚当其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运醉酒驾车造成6人死亡及相关财物的毁损,后果特别严重,同时,陈运高度醉酒驾车(醉酒程度在标准3倍以上),不顾同车人提醒,在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犯罪性质相当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另外,被告人陈运犯罪后,没有积极赔偿和抚慰被害人家属,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的修复,不具有从宽处罚情节,虽然陈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考量,不足以免除死刑。”唐传佳说。

责任编辑: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