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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河北多地实施单双号限行等措施

2014-11-03 21:36:00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衡水

根据河北省apec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指挥部《关于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要求,自11月5日12时起,在衡水市区及各县市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应急措施,现将具体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2014年11月5日12时至11月11日24时。

二、限行区域。衡水市主城区外环路以内区域及各县市主城区。

三、限行措施。

(一)黄标车、无标车、重型货车、中型货车(黄牌)、商砼车、渣土车全天禁行。

(二)轻型、微型货车(蓝牌)、危化品运输车辆每日6:00至24:00禁行。

(三)上述车辆以外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以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含临时号牌),施行单、双号限行措施。单日单号车通行,限行尾号为双号的车辆;双日双号车通行,限行尾号为单号的车辆。

(四)限行不含以下车辆:(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送血车和抢险救险车;(2)公共汽车、省际长途客车及大型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汽车)、旅游客车(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证)、邮政专用车、运钞车;(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和清障专用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四、管理措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限行通告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限行区域依法劝返、查处违反限号规定上路的机动车。6日0时前,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进行劝返,6日0时后按照闯禁行进行处罚(100元罚款、不扣分)。对不听劝阻、暴力抗法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外地车辆以劝返为主,暂不实行处罚。

廊坊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最高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行机动车应急交通管理的通告廊坊市在2014年11月4日至11月12日期间,实施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应急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每天7时至20时,对上路行驶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机动车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2、限行范围为市区外围环路(不含环路)以内道路(含县区),外围环路依次为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昌路、光明西道、西环路。

3、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以及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运输非易扬尘类物品的大型货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上路行驶。

4、限行不含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以及其他城市运行保障车辆

5、11月4日、5日,对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机动车,采取引导劝返方式,暂不处罚。自11月6日起,开始对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因未获知本通告内容,非本市号牌机动车初次违返规定的,暂不予以处罚,但应立即停驶或驶离限行区域,如再次违反限行规定,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6、注意:10月31日发布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即行废止。

唐山

为保障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空气质量,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6日0时起对现行的机动车三个尾号限行措施进行调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每天7时至19时,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对非营运小型汽车(含小型货车)、摩托车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包括临时车牌、外地车牌)。

二、调整部分货运车辆限行措施。唐山市市区及各县(市)、各开发区(管理区)城区,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危险品运输车(含持有通行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

三、2014年10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4]8号)规定的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四、单双号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五、本通告规定的限行措施结束时间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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