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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骑摩托为人引路被撞死 被带路者被判赔偿

2012-12-24 15:08:16  来源:扬子晚报  

他可是帮你带路才出事的,你得赔偿。张叶绘

南京溧水人马晓林喝醉了酒,还主动骑车为他人引路。在引路过程中,马晓林遭遇车祸不幸身亡。马晓林的家属作为原告,要求请客者及被引路人予以赔偿。南京溧水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马晓林家属的部分诉讼请求。

醉汉驾摩托帮人引路被另一醉汉撞死

2010年3月16日晚,赵凯邀请包括马晓林在内的同事和朋友等人在饭店聚餐,并在另一房间招待徐柏、周枫、李栋等人。席间,马晓林等人曾到徐柏等人所在的一桌敬酒。晚餐结束后,周枫的驾驶员询问南京的高速怎么上。马晓林主动提出引路,赵凯在场未置可否。20:40左右,喝得醉醺醺的马晓林开着摩托车,由西向东过路口时,被对面路口一辆向南左转的摩托车猛然撞倒。马晓林当即连人带车飞出好远,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随后,马晓林被送往医院抢救。

听说马晓林发生了交通事故,赵凯等人立即到医院安排马晓林住院事宜。当年的3月21日,马晓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调查,当晚,马晓林是醉酒驾车,而撞倒马晓林的张修,同样也是醉酒驾车。张修本来应该让直行的马晓林先过路口,但醉醺醺的张修根本就没有发现对面驶来的马晓林,此外,张修的摩托车刹车也不太灵光,等到他发现马晓林时,已经到跟前了,无论他再怎么采取刹车措施,都无法避让马晓林了。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了惨剧的发生。交警部门最终认定,张修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后,张修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死者家属状告被带路者要赔偿

经确认,因马晓林死亡而产生的损失总额为482271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2万元,张修负责赔偿253589.7元。对于其余损失108681.3元,马晓林的家人作为原告,要求赵凯、徐柏、周枫、李栋等四人赔偿。马晓林的家人认为,各被告明知马晓林饮下大量白酒,仍让他骑车引路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且各被告也是马晓林带路行为的受益人,故应对未获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应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四被告有不同的看法。徐柏认为,事发当晚,他并没有与马晓林在一起吃饭,双方也不认识,所以马晓林家属称自己与马晓林共进晚餐、喝酒并送自己回南京的事实不存在,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周枫、李栋也认为,两人只是与马晓林认识,事发当晚,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吃饭及喝酒,更没有要求或马晓林主动送他们回南京,他们也不应承担责任。赵凯则表示,同意徐柏、周枫、李栋三人的说法。

法官点评

引路行为受益人应担责

由于原、被告说法不一,法院进行了调查。经取证,2010年3月21日,赵凯在派出所陈述了上述事情的发生经过,证明了赵凯是对就餐活动进行了邀请,马晓林骑车为徐柏、周枫、李栋进行了引路。法院认为,徐柏、周枫、李栋否认2010年3月16日晚曾与马晓林在一起喝酒并由马晓林骑车带路送他们上高速的过程,但是赵凯与马晓林及徐柏、周枫、李栋均熟悉,也没有证据表明赵凯在向公安机关作出陈述时与徐柏、周枫、李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定。

赵凯作为就餐活动的邀请者,徐柏、周枫、李栋作为马晓林骑车引路行为的受益人,应明知马晓林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四被告对马晓林因交通事故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四被告以马晓林死亡所造成的总损失的20%即96454元(482271元×20%)共同对马晓林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各方过错的大小,法院酌情认定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赵凯、徐柏、周枫、李栋赔偿马晓林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06454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