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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转入登记

2011-06-17 12:12:03  

第一节 新车注册

第一条 [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的数据。在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上加盖检验员印章。三种敏感车型(本田雅阁、奥迪、别克)必须加盖科领导印章。

进口机动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及《进口机动车车辆型号签注规则》签注数据。全挂汽车列车的挂车部分,须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准予注册登记的文件,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进口机动车技术鉴定表》、《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核审批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在未明确安检部门之前,由检测科负责安全技术检验);抵押车还需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录入相关信息后,机动车所有人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将《机动车受理凭证》、《机动车领牌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条 [号牌管理岗]凭《机动车领牌凭证》、第三联发票(蓝色)发放号牌,开具《机动车待办凭证》,安装号牌、照相。

第四条 [证件管理岗]审核相关资料、凭证,五个工作日内制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尾气合格标志。

第五条 [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第六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车架号码)《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拔证明必须是原件;

(6)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7)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河北省《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表》、河北省《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核审批表》、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原件;

(8)加盖钢印的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副本或者免税凭证副本原件,及购置发票的复印件;

(9)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10)机动车标准照片;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12)抵押车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13)排除嫌疑的机动车,稽查科调查绪论,有关证据、询问笔录和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节 转入车登记

第七条 除按第一节办理外,还须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机动车档案内加存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对容易套用进口品牌的车辆(新凯、奥迪、金杯、三星、金冠、猎豹、星达、衡山、羊城、海马十种车型)必须有政办室签章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查询回执单。

第九条 转入的机动车技术参数不全或不准确的,由检测科负责更正、补录。

第十条 从事城市出租营运满五年的轿车、燃料系统非电喷装置的乘座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注意事项:

1、除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全挂汽车列车无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准予注册登记文件的;

(2)90日内未申请办理车辆转入登记的;

2、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

3、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并出具证明信。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

4、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技术参数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的数据录入,注册登记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出厂日期距申请注册登记日期超过两周年的国产机动车,其初次登记日期也按此规定办理);将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5、转入的车辆未办理转入登记前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经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补发。对于转入的机动车尚未办理转入手续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6、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转入(转入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名称申请变更的,须有执法部门的法定凭证)。

7、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转入/转出登记,除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符合进口车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hbjt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