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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问答

2021-06-16 17:46:41  

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冀政办字〔2021〕70号,以下简称“《规定》”)。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省政府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答:近年来,面对道路交通大发展的形势,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在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大幅增长,交通出行规模日益递增,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财产损失持续下降。

但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多发频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始终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70%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还时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整体依然薄弱,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人车路快速增长,管理任务与日俱增。近年来,我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年均增量均在百万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2057万辆,驾驶人2416万名,道路通车里程将超过20万公里。随着“十四五”规划实施和交通强国战略推进,人车路快速增长态势将持续走高,管理服务的任务越来越重。

二是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点多面广。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通车里程20.47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17.54万公里,占总量的85.7%,农村公路标准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严重缺乏,管理力量薄弱,失控漏管问题突出。

三是基层政府缺乏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统筹规划,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投入不足。与当前社会快速机动化、汽车社会由城市向农村延伸、人车路迅猛增长、交通事故高位运行相比,县乡政府在管理手段、管理力量、经费保障、安全投入等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突出问题。

四是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不清晰、监管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性工程,管理的好坏与整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有直接联系,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链条长,长期以来,存在“职能模糊、责任虚化”的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交通出行大幅增长,旅游事业大发展,机动车、驾驶人和交通流量仍将持续大幅度增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仍将处于高风险状态。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王东峰书记、许勤省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各地各部门坚持生命重于泰山,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刘凯副省长多次专题调度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3月10日,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刘凯副省长再次强调,抓紧制定出台《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任务,健全完善明确具体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为做好《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迅速成立起草专班,在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过广泛调研、研究论证,本着立足省情、着眼实际、健全制度、突出落实的原则,在吸纳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了各设区市交安委和省交安委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或达成一致,经过努力,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二、《规定》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规定》从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角度和全局高度,进一步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强调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于指导和推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

《规定》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的空白。《规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以推动建立职责明晰的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为目标,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为抓手,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目的,健全和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全链条治理模式和监督落实机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体系,填补了一大空白。

《规定》的颁布实施,构建了权责明晰、职责明确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规定》紧扣事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难点、痛点、焦点问题,提出了务实管用,可细化、可落实、可检查的具体措施,明晰了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形成了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深度调查典型事故、科学评价考核奖惩的有效机制,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三、根据《规定》,谁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和实施机构?

答:《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中阐释了交通安全责任目的依据、实施原则、责任承担以及实施机构等内容。要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确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乡镇政府交通安全工作站负责协调推动和组织开展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规定》对各级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任务?

答:《规定》第二章明确了县级及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评估、经费保障、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社会征信联合奖惩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任务,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落实事故预防措施等职责。

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组织和有效发挥农村交通劝导员、志愿者队伍作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升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等职责。

五、众所周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请问《规定》明确了哪些政府部门的职责?具体有哪些职责?

答:《规定》第三章明确了15个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35项具体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建立健全恶劣天气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等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督考核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督促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做好恶劣天气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等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涉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职责。

教育部门履行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自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学校门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等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等职责。

气象部门履行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建立完善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会同规划和管理交通气象探测设施等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提出改进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计划,提供法律援助,审查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等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配合实施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增强车辆安全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等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依法管理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驾驶人管理,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内容,加强信息沟通并定期通报管理信息等职责。

商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本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健全院前急救体系,组织协调开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等职责。

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督促旅游企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车辆,对导游、游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管理景区内道路及车辆,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等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环节中违法行为等职责。

广播电视部门履行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等职责。

银保监部门履行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推动保险行业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等职责。

六、有哪些具体措施保障《规定》的落实?

答:规定的第四章为监督落实。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要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明确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8项机制:

一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本地区交通安全状况,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二是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对生产经营性亡人交通事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三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分别由市、县两级督办,突出问题由省级督办;

四是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由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对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是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会综治、平安建设、安全成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是建立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设区市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七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交通安全状况,提示交通安全事项,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八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惩机制,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规定》还对事故深度调查做了规范和说明,要求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两客一危一校”车辆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涉及源头安全隐患、企业未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深度调查。

责任编辑: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