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2021-01-19 14:43:48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
1、逃避阻挠抗拒防疫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
积极配合各项防控措施是每名公民都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个别人员违反闭环管控要求,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还有的拒不配合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核酸检测,甚至威胁、辱骂、伤害防疫工作人员。
2021年1月9日下午,石家庄市元氏县居民杨某某(男,32岁)违反疫情防控公告中对社区实行闭环管控的要求,不顾小区保安人员劝阻,翻越社区围墙到附近购物。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杨某某被元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2021年1月7日下午,石家庄市赵县南柏舍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到郑某某(男,46岁)家中对其因病不能自理的母亲进行核酸检测。郑某某酒后阻止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并追至村委会辱骂工作人员。赵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对郑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在带离过程中,郑某某拒不配合,撕扯、踢踹、抓伤两名民警。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郑某某被赵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散布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每名公民都应当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但个别人员出于哗众取宠、制造事端等目的,主观猜测、编造事实,传播涉疫谣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021年1月6日晚,邢台市平乡县村民王某某(男,17岁)将本人“阴性”检测结果报告单拍摄照片,委托他人使用PS修图软件将结果修改为“阳性”后,发布到快手短视频平台,引发网友关注,造成不良后果。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王某某被平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3、泄露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疫情防控中,公民个人隐私应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私自在网络上泄露、公开、传播他人身份住址、家庭情况、活动轨迹等信息,都涉嫌违法,不但无助于防疫工作,还会给疫情防控带来干扰。
2021年1月15日上午,保定市唐县某单位工作人员李某(女,45岁)将一份密切接触者初核信息表(包含人员户籍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传发至微信群,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影响。因侵犯隐私,李某被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4、伪造核酸检测证明,企图蒙混过关。
当前,我省公安机关实施严格的应急管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在省内扩散、向省外输出,但个别人员违反管控措施,伪造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件等证明文件,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
2021年1月13日下午,某公司司机贾某某(男,43岁)驾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高碑店南口检查站时,出示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被警方当场查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贾某某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履行疫情防控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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