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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司机忙换位 交警检查现“猫腻”

2020-06-24 15:09:55  来源:邢台交警  

6月22日,宁晋县公安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农村道路重点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有证交无证”的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胡某某、雷某某均受到处罚。

下午16时10分许,交警大队巡警四中队民警在行动中发现一辆号牌为冀E7***3小轿车在距离设卡地点100米处突然停下,执勤民警心生警觉,立即用对讲机告知在后方警戒的执勤民警前往查看。在交警上前的过程中,该车驾驶人迅速下车与副驾驶人员交换了座位,民警当即将车辆及人员控制。 随后面对民警的检查,二人先是不承认换座开车的事实,当民警调取了执法记录仪回放录像,面对执勤民警锁定的证据,两人纷纷低下了头,并承认了在看到前方有交警检查后,调换位置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雷某某刚报名考驾驶证,想着练练手,就在表哥胡某某的指导下开始练车。表哥明知表弟无证仍让其驾驶机动车,属于有证交无证违法行为。

最后,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胡某某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处以1000元罚款,扣留车辆的处罚;对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切勿“无证”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驾驶人员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