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专栏】携“假证”去拉货,接“最重”的罚单
2020-05-22 14:27:52 来源:衡水交警微发布
为全力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景县交警大队进一步加强辖区交通秩序整治力度,2020年5月17日,大队民警查处了一起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月17日上午9时许,景县交警大队在富德路开展进行例行检查时,一辆冀T919XX的轻型自卸货车向检查点方向驶来,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对该驾驶人的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时,细心的民警发现其驾驶证现处于扣留状态,而该车的行驶证字体与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行驶证字体不相符,存在伪造嫌疑。于是民警将该驾驶人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取证得知,驾驶员张某某使用的行驶证系伪造的。
张某某交代:此前因在北京闯禁行,驾驶证被累计记满12分。去年6月份,从朋友那里结识有造假证的人,为方便拉货,便加了微信,并把个人信息传给对方,最终花费500元拿到了假行驶证。此次准备去帮别人拉货,于是心存侥幸大胆使用,却没想到这次被景县交警一眼识破。


现张某某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24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严厉处罚。

民警也借此提醒:驾驶车辆勿侥幸,千万不要使用假证。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第3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 第1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第1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必考重点
涉牌涉证等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使用假牌者有恃无恐,不担心被电子眼抓拍,因而驾车时容易出现超速、闯红灯、随意变道、违法停车等肆意违法行为,这无异于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人员往往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遇交警检查或者突发情况容易慌张,更容易发生意外。
衡水交警交规小黑板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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