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贼心不死?那就抓到你死心为止!
2020-01-17 14:47:25 来源:邢台交警
近日,邢台市桥东区交警一大队南瓦窑中队民警在新华南与建设路交叉口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活动时,查获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驾驶人霍谋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1日晚21时30分左右,桥东区交警一大队南瓦窑中队民警马计胜、付海辉在新华南与建设路交叉口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活动。当交警依法对一辆冀车牌E2N***3小型普通客车停车检查时,该车突然加速闯卡,检测民警立即通知车辆行驶方向路口执勤民警对该车进行拦截,执勤民警在马凯新食代饭店附近发现该车,上前对驾驶人霍某进行询问,摇下车窗,一股浓厚的酒味迎面而来,民警遂对驾驶人霍某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郑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果断将其控制,并将霍某带到邢台市第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霍某血液酒精检测数值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询问过程中,霍谋竟还辩称自己并未喝酒,最终,在交警的严肃教育劝导下,霍某承认今天参加亲朋聚餐喝了有半斤白酒,喝完酒就跟朋友开车出来了,还打算去山里一趟。说着他突然对民警说:“说实话,你们今天救了我,我要感谢你们,不然等酒劲上来开着车后果不堪设想,现在我承认我错了,我确实错了,今后喝酒绝不开车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酒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临近春节,交警提示大家:饮酒会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驾驶员控制车辆能力下降。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人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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