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脸识别系统已上线,保定一男子替考科目三被抓现行!
2018-10-09 14:34:05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9月18日,在保定公安交警支队车管二所科目三高新区考场,清苑某驾校学员张某某在通过人脸识别系统与身份证比对时身份验证失败,不能进行考试。随后,考场安全员重新启动考试车辆上身份验证系统后该男子验证再次失败。

系统连续报错,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觉。在仔细比对后工作人员发现该男子与所持身份证照片信息等有出入,经过进一步验证核实,该男子实为李某并非参加考试的身份证上张某某本人,是张某谋的替考者!随后,考场工作人员将案件移交高新区警方。
据了解,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在今年8月,对科目三考场设备进行升级,在考试车辆上安装使用了身份证读卡、人脸识别技术,利用读卡器读取身份证信息与预约信息进行自动比对,然后进行人脸识别,各项信息比对成功后才可参加考试,这起案件也是系统升级后发现的第一个替考案。


据悉,张某某在2017年报名参加驾驶员考试,由于担心自己考不过科目三,遂找到驾校校长刘某让其帮忙想办法。校长刘某让学员张某某缴纳了一笔“包过费”后,表示剩下的就不用管了。随后,校长刘某找到了和学员张某某长相有些相似的李某,并对其允诺替考费用可以充当其妻子报考驾照的报名费。校长刘某帮助张某某预约考试成功后,将张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了替考者李某。李某于9月18日在科目三考场上车考试时身份验证失败,被抓现行。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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