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交警集中整治违停 疏通县城“血脉”
2018-07-09 09:34:48 来源:邢台交警
机动车违法停放是一种不文明的交通行为,不仅影响一个地区的形象,影响道路通行效率,而且可能引起交通事故,给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危险。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防止车辆拥堵现象的发生,杜绝机动车道车辆违法停车现象,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自6月下旬起,对县城各主次干道占用机动车道违法停车行为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的整治重点包括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含非机动车);套牌假牌机动车违法行为;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上路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动以信誉楼、家乐园、县中心医院、火车站广场等路段为主要整治区域,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留车辆。如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是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司机严厉处罚,并将违停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请广大驾驶员遵章守法做文明司机,共创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违法停车的危害有哪些?
1、违法停车侵占道路资源,降低道路通行效率,容易造成交通拥堵;
2、车辆违法停放在公路上,妨碍其他行人、车辆通行,容易妨碍后面来人视线,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驾驶人避让不及造成交通事故;
3、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影响城市形象。
应该如何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地点”,指的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施划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机动车违法停放是一种不文明的交通行为,不仅影响一个地区的形象,影响道路通行效率,而且可能引起交通事故,给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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