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管局核发“春检”标识相关要求
2016-01-11 16:27:19 来源:石家庄市交管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交管局《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十项措施》,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2016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自今年1月10日起至3月31日(1月24日春运首日开始执行),对七座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核发张贴“春检”标识。现将石家庄市核发“春检”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春检”标识的对象
核发“春检”标识的对象,为在石家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的大中型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七座以上城乡公交(出租)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农村七座以上面包车(仅指行驶证上注册地为乡镇的面包车)。
二、核发“春检”标识的要求
(一)核发“春检”标识对车辆的要求:
1、核发“春检”标识的车辆信息及其运输企业的信息应在辖区交警大队备案,即录入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服务平台,纳入源头监管,且信息无误;
2、在申领“春检”标识之前,该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必须“清零”,即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录要全部处理;
3、大中型营运客车上的灭火器、安全锤、安全警示牌、冬季防滑链条等车辆安全设施配备及卫星定位装置齐全有效,车辆轮胎符合安全要求;
4、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车身反光标识、紧急切断装置(仅指需安装的车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车辆轮胎符合安全要求,齐全有效;
5、农村七座以上面包车灯光、制动等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且无违法改装。
(二)核发“春检”标识对驾驶人的要求:
1、发现运输企业申领“春检”标识的车辆驾驶人有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记满12分或者犯罪、“酒驾”、“毒驾”等记录的,不予核发“春检”标识(更换驾驶人的除外);
2、申领“春检”的车辆驾驶人没有接受交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宣传提示的,所驾车辆不予核发“春检”标识。
三、办理“春检”标识工作流程
1、 核发“春检”标识工作主要由车辆注册地、运输企业源头管辖地交警大队负责。大中型客运企业及危化品运输企业要主动与管辖区交警大队联系,以便集中办理“春检”标识;
2、 在申领“春检”标识之前,车辆所有人要先到辖区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开具车辆无交通违法未处理证明及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记满12分或者犯罪、“酒驾”、“毒驾”等记录;
3、申领“春检”标识时,要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及交通违法处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驾驶人属于运输企业的,要由运输企业出具证明;
4、“春检”标识粘贴在车辆风挡左上角,以备执勤交警查验。
四、对未申领“春检”标识车辆采取的措施
对未申领“春检”标识的车辆从事运输的,交管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
1、对未办理“春检”标识的车辆全部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加强路面管控,做到逢车必查;
2、对没有张贴“春检”标识的车辆,交管部门查扣后,督促其到车辆注册地交警大队申领标识;
3、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上限处罚;
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春检”标识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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