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发布客运车辆交通安全提示
2015-08-28 17:12:12 来源:公安部交管局
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是造成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而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行为、道路电子监控鞭长莫及的时间和路段。无数血的教训警醒我们,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法规链接
1.安装动态监控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配置专职监控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3.建立动态监控台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条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5.确保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客运车辆严守夜间行车规定
夜间行车,车辆灯光照射范围小,驾驶人视野受限,视距变短,对事物的观察能力明显比白天差,容易产生视觉疲劳。特别是凌晨,如果长时间连续驾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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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落实驾驶员安全承诺制度
驾驶人是道路客运安全的关键因素,其驾驶行为直接关系乘客生命安全。从近年来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来看,驾驶人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落实道路客运安全承诺制度,让每一个客运驾驶人都以“主角”身份、以“承诺”形式,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自觉接受社会和乘客的监督,对于保障旅客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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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5〕57号)要求:道路客运车辆发车前,驾驶员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承诺,承诺在驾驶过程中做到“五不两确保”:
不超速,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要求行驶;
不超员,车辆乘员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不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不接打手机,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
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做到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全程按要求佩戴使用;
确保乘客生命安全,为旅途平安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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