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明年开始执行驾照新规?
2014-12-29 10:30:01 来源:唐山晚报
随着2015年的临近,一则“2015年1月1日驾照新规开始执行”在微信朋友圈内热传,引起不少微友的关注。12月28日,记者就网传所谓新规问题采访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表示,消息中涉及的条款早在2013年1月1日就已经开始执行,实为“旧规新炒”,其中还有一些不实之处。
交警二大队民警逐条对“网传新规”进行了解读。
【网传之一】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
民警解读: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早在2013年1月1日就已经开始实施,直到现在依然在执行。而《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并不存在,更不会有在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情况。
【网传之二】闯红灯记6分,罚款500元
民警解读: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已经提升了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之前的3分提升到6分。我市交警部门对于闯红灯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处以100元罚款,记6分。
【网传之三】酒驾记12分,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照
民警解读:我市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处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警表示,上述规定并非“新规”,我市交警部门早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网传之四】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拨打手机,罚款100元,记3分
民警解读:我市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50元罚款,记2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记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记2分。由此可见,网络传言并非仅是旧规新炒,也有许多不实之处。
【网传之五】超速驾驶,记6分
民警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超速驾驶违法行为的类别很多,其记分分值及罚款额度因超速行驶的情形不同而不同,记分分值从0至12分不等,罚款额度金额也不同。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
【网传之六】两次闯红灯直接吊销驾驶证
民警解读:两次闯红灯直接吊销驾驶证的规定并不存在。两次闯红灯会被累计记满12分,驾驶人需要接受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
【新闻链接】
2013年实施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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