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我省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4-08-09 11:01:30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9月1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8月8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媒体见面会获悉,我省近日出台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对比2004年出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根据最新发布的《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杜绝小区停车乱要价。《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电梯使用费。《办法》规定,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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