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禁行限行通告 司机朋友请留意
2014-07-07 16:40:38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缓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提高通行效率,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路段、车型
(一)武城街、桥西街、草场巷、东关街、怡安街、福寿街、长安街、头道兴隆巷禁止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通行。
(二)7:00至22:00,中型以上货运汽车(悬挂黄色牌照)和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汽车),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道路通行。外埠过境车辆一律通行城市快速路或张石高速、丹拉高速、张承高速及110国道、207国道。
(三)7:00至22:00,载质量0.5吨以上(含0.5吨)的小型货运机动车,禁止驶入以下道路:
胜利北路、滨河路(清水桥以南,商务桥以北)、清水河路(清水桥以南,商务桥以北)、五一大街、长青路、宝善路、宣化路、钻石北路(菜园街岗以北)、解放路、明德南路、至善街。
(四)7:00-22:00,三轮摩托车(除侧三轮摩托车外的货运和客运三轮摩托车)禁止驶入以下道路:
胜利北路、滨河路(清园桥至通桥)、清水河路(清园桥至通桥)、长青路、至善街、解放路、五一大街。
(五)禁止拖拉机在城市快速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机动车单向行驶的路线
东安大街(解放路至宣化路),只准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
东安大街(解放路至胜利路),只准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
解放路(东安大街至宣化路),只准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
宣化路(东安大街至宝善路),只准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清水河中路(解放桥至通桥),只准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长青路(中学街至至善街),只准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
中学街,只准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
公园街,只准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
宝善路,只准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三、7:00-22:00,禁止人力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在长青路、明德南路、至善街、五一大街、胜利北路、解放路通行。
四、胜利南路主路(盛华大街-丹拉高速入口)禁止轻便摩托车、残疾人助力车、电动车(二轮、三轮)通行。
五、市区快速路禁止摩托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六、禁止畜力车在市区快速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可采取禁止机动车左转、右转、直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八、教练车辆需通行市中心城区道路进入考试场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市中心城区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进行实际道路考试的考试用车,须悬挂统一制作的“考试专用车”标识,在指定的考试专用路段行驶。通过考试路段的其它车辆要注意避让正在考试的专用车辆,确保交通安全。
九、运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需通行市中心城区道路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行。
十、带有广告性质的专用车辆确需在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展游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十一、发往外省、市的跨省市际班线的长途客运汽车,不准在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道路通行;需出入西沙河长途汽车站或火车南站汽车站的客运车辆,只准通行平门大街、西沙河路和站前大街;发往各县、区的区间班线客运车辆(含城际公交车辆),只准通行市区古宏大街、建国路、西坝岗路、胜利路(红旗楼以南)、清水河路(商务桥以南),并按指定的停靠站点乘降旅客。
十二、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凭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联合颁发的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十三、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公共交通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中心城区内公交车必须在公交停靠站点上下乘客,不准随意停车、候客,禁止双排停车和斜向、横向停车。
(二)公交车站点设立、变更须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所设站点不得影响交通。
十四、各单位通勤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准随意设置站点。
十五、出租汽车在有乘降站点的路段按乘降站点停靠,没有乘降站点的路段靠右停靠,不得妨碍交通。严禁逆向徕客、随意掉头、停车。
十六、机动车停放。在设有临时停车场(点)和施划停车泊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停车泊位线停放,严禁逆向停车。
下列道路行车道内禁止停放机动车:胜利南路(主路)、胜利中路、胜利北路、滨河路(双虹桥至清水桥)、清水河路(双虹桥至清水桥)、建国路、五一大街、解放路、宣化路(百货大楼至通桥)、长青路、至善街、明德南街、明德北街(北至古宏大街)、东安街、工业东街、建设东街、盛华大街。
十七、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的沿街门店不准随意占用道路进行商业活动。组织大型活动且影响到沿街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和车辆停放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十八、居住在禁行路段内的单位或个人的货运机动车辆、运送货物的小型面包车辆和运送蔬菜、鲜活产品、煤炭以及消防、供电、供气、供热、市政、环卫、邮政等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辆(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确需通过禁行路段的,须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市中心城区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十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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