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颁发
2013-01-16 10:40:37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制度。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监督执行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的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要加大燃油税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和校车途经路线,要按照技术标准完善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各设区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居住配置以及交通发展的关系,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大型项目规划环节。
(三)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
(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级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计划,落实资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分批分期进行整治。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安全问题。
(二)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乡(镇)政府要明确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乡(镇)政府农村道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公安部门要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安全管控,农村集日、节假日期间要增派警力,加强秩序混乱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三夏”、“三秋”期间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严厉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各级政府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公安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定期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通报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高速公路、国省道视频监控、交通诱导等管理系统建设,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道路及重点车辆监控等资源。完善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联勤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文明交通社会信用体系,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建立医院绿色救助通道,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
八、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社区、学校、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免费公益宣传。
(二)推进文明交通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各级文明办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城市文明交通指数测评办法,将城市文明交通指数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考核依据,将单位人员、车辆文明交通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监督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纳入教学计划,落实课时、师资、读本和考核,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强化宣传警示教育,开展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文明驾车。
(三)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升职业驾驶人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加强交通安全电视频道、网站建设和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县三级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同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资金,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省公安厅会同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高速公路警力配备、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对新建的高速公路项目所涉及的交警执勤室及配套设施,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进行统一安排,与公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中无执勤室及配套设施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安排资金,抓紧建设。
(三)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交管、路政、运政等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从严管理、规范执法,针对队伍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教育整顿,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等违法违纪问题。禁止交通协管员直接从事执法工作。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整改非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执法信息公开,依法公开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以及收费和处罚标准。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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