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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座上操控摩托车酿惨剧 搭乘者另类酒驾判赔16万

2012-11-23 16:57:35  来源:中新网   

“另类酒驾”酿惨剧:后座上的搭乘者酒后违规操控摩托车,行驶中将驾驶员甩出车外致其死亡。记者23日从重庆江津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搭乘者文某赔偿16万余元,乱占道堆放砖块的某公司赔偿3万余元。

据介绍,驾驶员邓某今年22岁,同伴文某21岁,两人均系江津一家机械厂实习生。邓某凑钱买了辆摩托车供上下班使用。

2009年12月5日下午6时,邓某骑摩托搭乘文某到江津与朋友聚会。因考虑到要开车,邓某席间只喝了一点酒,文某喝了一些。2人饭后骑摩托车向单位宿舍驶去。7时30分,车撞上了某公司堆放在路边的砖块发出巨响,文某从地上爬起来推摩托车,邓某则倒地不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文某告知邓某家属:当天是邓某自己开车撞上砖块,他酒后没开车,坐在后面不清楚情况。乱堆放砖块致事故发生的某公司也申辩,邓某酒后驾驶且无驾照,应自己担责。邓某父亲则认为文某在撒谎,若邓某开车,被甩出去的则应是坐在车后座的文某。邓某家属与文某等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调查得知,二人当天都喝了些酒,邓某喝得极少因此由其驾车回家。但在途中,后座的文某用双手拦着邓某,手扶摩托车把手掌控方向,遂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邓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4㎎/100ml,被告文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9.8㎎/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在明知自己喝酒且无驾照情况下,操控摩托车把手导致车祸,存在过错。而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占用道路导致车祸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文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16万余元;被告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