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明年施行 拒不执行罚货值10%
2012-11-05 14:40:26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日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
据了解,此条例对生产者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行为,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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