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校车管理细化措施
2012-08-28 09:56:06 来源:燕赵都市报
开学在即,为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出行交通安全,迎接新学期开学,8月27日,河北省交通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化护卫天使行动的通知》,对全省校车管理出台了具体的细化措施,对车辆申请校车资质和校车驾驶人注销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要求全省各市交警支队要在9月1日前组织全体民警对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公安部《关于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部门通知》)进行一次再学习,进一步深化护卫天使行动,全面加强对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校车条例》的相关处罚规定,严厉打击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上下学车辆因路面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引发的交通事故。
开校车资格准入,也有“准出”
记者从省交通管理局获悉,目前全省约300辆校车,但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校车条例》,尚没有经过交管部门审定的校车驾驶人。
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定,目前需要提交《校车条例》要求的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的证明材料,其余审查项目,如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由交管部门后台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对审查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予以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除需要参加正常的年度审验外,还需要参加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的年度审验,在许可驾驶校车之日的下一年度日期的前30日内进行校车驾驶资质的年度审验。
在《校车条例》出台后,饱受诟病的校车驾驶人有准入门槛却无退出机制的缺陷,河北交管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校车条例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校车驾驶人资格并备案。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检
目前,我省的300多辆校车中,只有49辆拿到了校车车牌。校车条例提及的过渡期也没有明确规定,在过渡期,目前省交通管理局通知规定,除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外,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其他载客车辆注册登记不得超过三年。
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学期的开学前半个月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间。校车所有人应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检验,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到重点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对符合标准的,车辆管理部门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和凭证返还到重点车辆管理机构,由重点车辆管理机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或是经车管部门查验不合格的,重点车辆管理机构要及时告知校车管理人或相关单位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车牌有效期最长6个月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相关资料由重点车辆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重点车辆管理机构收回校车标牌,并告知车管部门,车管部门在车辆行驶证上签注“不再作为校车”后,将相关资料和凭证返还重点车辆管理机构。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核发校车标牌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秋季开学开展专项治理
记者获悉,省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交警支队,结合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警力部署,特别是早晚高峰时段,结合“牵手平安行”、“护卫天使行动”,加强通行秩序管理,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制,把辖区道路划分责任路段,承包到执勤民警,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力度。
对学校门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重点是人行横道、黄闪警示灯进行摸底排查,应重新施划、设置的,可提高标准,借鉴先进城市经验设置彩色、醒目标线,切实达到引导行人通过、警示车辆避让的作用。
各支队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依法采集证据、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对于因未成立重点车辆管理机构,路面管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未按照规定认定校车驾驶资质、进行校车驾驶人年度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及校车标牌发放、发生校车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引起社会舆论炒作的,一律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民警、大队和支队主管领导及一把手的责任。
对已核发校车标牌的,要对照以上工作标准要求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发放标准要求的,一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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