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摩托撞伤人摩托车主也担责
2012-06-30 10:13:15 来源:长城网
2012年6月10日,临漳县城关镇刘某晚上10时驾车回家,为躲避关某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张某撞伤,张某因住院治疗花去4万多元。
张某痊愈后,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万元。刘某认为自己因躲避关某逆向行驶的摩托车才撞伤张某,所以应由关某承担全部责任。关某认为,人不是自己撞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其可以出一部分钱作为补偿。三方当事人为此争论不休,最后来到该县交警队公证室咨询。
公证人员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后,认定这是一起共同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该事故中,刘某、关某虽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缺少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足以避免张某的损失,故可认定刘某、关某构成共同侵权,应由刘某、关某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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