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未达"国Ⅳ标准"机动车不得过户石家庄
2012-05-30 17:03:56 来源:长城网
近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交管局获悉,根据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机动车转入河北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6月1日起,未达到“国Ⅳ标准”的外省(市)和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小型轿车不得转入石家庄市行政辖区内。
国Ⅳ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石家庄市交管局和市环保局将严格新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新车不予登记注册。对异地转入石市车辆,必须达到国Ⅳ标准,杜绝外地高污染、高排放车辆过户到石市。
车辆转入业务具体流程
①车管所业务科对转入车辆档案进行审查并核对档案内合格证明是否为国Ⅳ标准,如达不到国Ⅳ标准,由业务科填写退办凭证,说明原因,直接退回转出地车管所。
②经审核合格证上注明为国Ⅳ标准的转入车辆,在登记证书复印件上签注为“合格证为国Ⅳ标准,进行尾气检测”。
③经审核合格证明上未注明排放标准的,一是由车主提供达到相当于国Ⅳ标准的证明(证明由转出地车管所和环保部门出具),二是由车管所检测科将车辆信息与公告信息比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尾气检测。
④对符合转入条件但环保尾气检测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由尾气检测岗出具尾气检测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证明,并加盖尾气检测章,退回车管所业务科,车管所凭尾气检测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证明办理退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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