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有关部门就取缔非法客运三轮和电动四轮答问
2012-05-15 09:37:44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为什么继续清理取缔非法客运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
答:自2011年7月起,我市开展了清理取缔非法客运、非法改装和非法销售三轮车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整治,该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三轮车主无视法律规定,继续违法营运。为进一步维护市中心区客运交通秩序,改善市容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在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对非法客运、非法改装和非法销售的三轮车进一步依法清理和取缔。
取缔非法客运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第14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5.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9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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