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生效差半天,交警罚款两千元
2011-12-05 11:12:12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通讯员 王其壮)近日,景县人刘某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只因自己的车上的“第三险”只差半天才能生效,就被交警罚款几千元,真比窦娥还冤!而罚他的交警虽然同情却又一脸的“无奈”:不能不罚!
11月28日12时01分,景县人刘某驾驶无牌照红色大货车在391省道衡水段行驶时,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违法行为,被衡水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时,该驾驶员刘某出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打印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08时44分,保险单上也明确标明“保险期自2011年11月29日0时起生效”字样,而根据《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款》第11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保险单载明生效的起止时间为准。这说明当时刘某驾驶的机动车虽有保险,但未生效,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故此,执勤民警依法按车无保险开具了处罚单。
刘某拿着处罚单心中不服,便去找直属三大队的领导“讨个说法”。大队领导对刘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教,指明执勤民警处罚有据合理合法。同时说明了为什么交通安全法对“保险”的硬性要求和“无保险”的处罚力度之大。特别是当听到假如自己在保险生效前的半天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一分钱而有可能让自己“倾家荡产”时,刘某内心受到极大触动。在了解到刘某家境困难之后,本着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大队酌情对其采取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交警提示,“保险”不是小事,上“保险”时一定要注意时间上的衔接,不能有“断档”,否则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会直接导致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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