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首页 > 资讯 > 要闻聚焦 > 正文

关于就《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04-18 16:48:55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河北省公安厅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需要,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2018年5月4日前,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发送至:news@hbgajg.com。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大法工委批复精神,认真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监管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监管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管的主要对象是重点车辆单位、公路客运场站、使用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或幼儿园,以及校车服务机构的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重点车辆单位包括有5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公路客运(含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租赁)汽车公司、货物运输企业等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企业;有5辆(含)以上重点车辆的非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车辆是指10座(含)以上大中型载客汽车(不含教练车)、校车、中重型载货汽车、牵引车、挂车、危险物品运输车。

对共享车、网约车等新业态运输企业,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交通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二、监管内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例会,健全交通安全例会档案,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剖析交通事故案例和企业存在的交通事故隐患风险,做好安全提示。

(二)所属车辆驾驶人资格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聘用驾驶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掌握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准驾资格资质、交通安全教育审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将驾驶人信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所属车辆安全状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掌握所属车辆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确保所属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四)交通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掌握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情况,评估所属车辆上道路行驶中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和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对运输车辆、驾驶人、运输路线和运输过程等各环节进行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或者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隐患整改通知后,及时整改。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置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任务,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定期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健全交通安全教育档案。

(六)动态监控平台情况:应当设置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警告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详细台账,按期限保存监控数据和违法处理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监管方式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冀公交{2014}55号】中监管措施规定,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对“两客一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和校车服务机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使用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或幼儿园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对其他重点车辆单位和公路客运场站应当制定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和暗访检查的形式,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在当地注册登记的非重点车辆单位(企业名下不足5辆营运车辆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企业和不足5辆重点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在执法中发现的交通事故隐患线索,或通过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发现存在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采取“双随机”方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排除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的,期限最长15日;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30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制作复查意见书。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交通事故隐患,被检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拟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0元(含)以上、单位1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4、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证据保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5、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监管工作职能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通知给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6、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按照主观故意、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危害程度,将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类,定期汇总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对道路交通安全失信主体实施联动惩戒。

五、规范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目的和内容,向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现场检查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拍照、录像取证。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交通警察对检查情况应当当场制作交通安全检查记录,由交通警察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协管员不得单独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交通警察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回避。

六、执法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对下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进行分析、考核,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交通警察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