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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限行有变!河北11市机动车限行汇总

2018-01-22 16:44:00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1月22日最新消息:衡水市于1月22日1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应急响应,同时解除限号措施。

邢台市于2018年1月23日0时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23日起,单双号限行措施解除,工作日限行两个号。

邯郸市自1月23日起取消单双号限行,继续实行周一到周五每天两个号的常态化限行措施。

沧州市于1月22日12时解除单双号限行措施(22日12时至20时不限号),自1月23日起继续实施每天2个尾号禁限行措施。

目前,河北省共11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分别为:邢台、邯郸、沧州、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张家口、辛集、保定、廊坊、定州。具体措施如下↓↓↓

邢台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最新气象资料分析:未来三天邢台市气象扩散等级为:二级、二级、三级,对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消除有利。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18年1月23日0时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解除期间,各类减排措施按照《邢台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邢字〔2017〕55号)继续执行。

从1月23日起,单双号限行措施解除,工作日限行两个号:即周一限5和0,周二限1和6,周三限2和7,周四限3和8,周五限4和9,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时间为7:00-21: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限行。

限行范围:限行区域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围合区域(含上述街道)。

邯郸

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会商,市政府定于1月23日0时解除《关于强化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紧急通知》(〔2018〕7号),同时解除重污染天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机动车自1月23日起取消单双号限行(取消公交车免费乘坐),继续实行周一到周五每天两个号的常态化限行措施。

即周一限5和0,周二限1和6,周三限2和7,周四限3和8,周五限4和9,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时间为7: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限行。限行范围、限行车型不变。

限行范围为: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限行。

(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限行范围: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桥,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不含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限行。

(三)各县(市、区)城区限行。城区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沧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省环境气象中心会商,1月22日起沧州市扩散条件逐渐好转,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沧州市于1月22日12时解除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单双号限行措施一并解除(22日12时至20时不限号),自1月23日起继续实施每天2个尾号禁限行措施

禁限行时间

工作日7时至20时。周一限5和0,周二限1和6,周三限2和7,周四限3和8,周五限4和9。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禁限行区域

市区迎宾大道、海河路、长芦大道、渤海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道路。

石家庄

接省大气办通知,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18日至21日受弱冷空气影响,我省太行山沿山一带将出现间断性中至重度污染。根据省大气办通知要求,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1月19日0时起将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调整为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为1月21日24时,不再另行通知。

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温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同时,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由“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调整为2个车牌尾号为一组的轮换限行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即每日早7时至晚8时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1月19日0时起城市公交车不再免费,当天限行尾号为4和9。

另外,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班车、公交车、出租车不执行限行措施;纯电动载客汽车及载货汽车,在严格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不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尾号限行或区域限行所限制。

秦皇岛:(限行时间、限行区域有变)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秦皇岛市冬季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强化措施》(秦气防领办[2017]95号),决定继续在秦皇岛市建成区实施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措施。相关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每日7:00—19:00。

二、限行规则

为方便周边出行,限行措施与京、津保持一致。

2018年1月1日至7日继续执行原尾号限行规则: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和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和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3和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4和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5和0。

2018年1月8日至3月31日尾号限行规则: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5和0;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和6;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和7;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3和8;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4和9。

尾号是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位数字为准,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告。

三、限行区域

海港区:禁止在西环路(不含)——山东堡路(不含)以东、北环路(不含)以南、东港路(不含)以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北戴河区:禁止在滨海大道与新河路交叉口(不含)以南——新河路(不含)——海宁路与新河路交叉口至与剑南路交叉口路段(不含)以南、剑南路(不含)以南——剑秋路(不含)以东、西海滩路与剑秋路交叉口(不含)以东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山海关区:禁止在102国道(不含)以南、石河东路(不含)以东、关城东路(不含)——上海道(不含)以西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

开发区:禁止在西环路(不含)以西、文昌路(不含)以北、祁连山路(不含)以东、黑龙江道(不含)以南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

四、限行车辆类型

此次限行期间,其他道路限行措施规定同步执行,持有货运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尾号通行。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1、公共汽车、长途客运班车、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单位通勤班车(大中型以上客车)和核发校车牌证的校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银行运钞车、民政救助及清障救援等确需通行的执法车辆、专项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核发正式号牌的残疾人代步汽车和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新能源汽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辆、银行运钞车、清障救援车辆、民政救助、殡葬车和残疾人代步汽车、纯电动汽车等请于2017年12月26日前携单位公函及相关证件,到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中办事服务中心大厅16号窗口备案(原已经备案的车辆不再备案),以免在限行期间被电子警察抓拍。

五、法律责任

请各有关单位、驾驶人及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每隔4小时抓拍一次,每天不超过2次。

抚宁区、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限行措施由当地区县政府决定。

唐山:

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和国家、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20时;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二、限行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包括城市(城区)道路和公路,高速公路除外。

三、限行内容。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按车牌尾号每天禁行两个号码,禁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7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2018年1月8日至3月31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

(二)按规定取得常规禁行区域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五、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张家口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空气质量提升的意见》及配套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于2017年10月15日发布了《关于在中心城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根据《通告》要求,自2018年1月8日起,决定对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采取的限行措施进行调整。

限行区域

中心城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其中:桥西区平门大街,桥东区五一东大街林园路至张承高速五一路收费站段,胜利路东环快速路至南环快速路段不在限行之列。

限行时间

2018年1月8日7时至2018年3月31日20时(不含节假日),每日7时至20时。

限行措施

1、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含临时号牌)。

2、限行期间,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快递专用车(含快递用车)、新能源纯电动车,环卫、园林、道路专项作业车及环保监测车、殡仪馆的殡葬车、喷涂统一标识的制式行政执法车等特殊车辆允许通行。

3、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第2款规定,予以100元处罚,并进行电子抓拍,当日处罚间隔时限3小时(3小时内司机将车驶出限行区域或开到最近的停车场,否则一天内将会被连续处罚)。

辛集

限行时间:2018年1月8日7时起,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的早7:00~晚20:00。限行日期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限行区域:工业路以西、安新线以东、世纪大街以南、衡井线以北(不含上述四条道路)。

限行措施:限行区域内全天禁止载质量2吨(含)以上的黄色号牌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等车辆驶入。

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含外埠号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天限行2个号。为方便市民出行,限行2个尾号时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尾号是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遇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提高时,将及时调整限行区域和限行车辆比例。限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尾号限行措施限制:

公交车、出租车

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

车身喷有统一标识的环境执法、保险勘验救援车辆

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车辆

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班车

注意: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

保定

根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4月8日,保定市将继续实施常态化2个尾号限行,与北京市、天津市同步轮换限行尾号。

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4月8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

限行区域:市区东二环、三丰路、西二环、北二环(含以上道路)以内区域。

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20时,节假日不限行,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预警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知。

市区主城区黄牌照货车限行绕行措施继续执行,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禁行措施继续执行。

限行期间,将对违反限号规定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限行不包含以下车辆:

1、公交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旅游客车,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通勤班车;

2、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政府公务用车;

3、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公告自2018年1月8日开始实施。

廊坊

限行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7:00-20: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号。周一至周五限行尾号依次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尾号为字母或者汉字的,按照数字“0”管理。

限行范围:市区北环道(云鹏道、桐万路)、东环路(创业路、原郊区快速路东段)、南环道(原郊区快速路南段)、西昌路(南延)、光明西道(廊涿高速引线)、西环路(原郊区快速路西段)合围区域以内道路。

注:纯电动汽车不限行,外地车辆,临时牌照车辆(临牌限行尾号以末尾数字为准)也须遵守限行规定。如有政府最新关于限行的消息,以政府消息为准。

定州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关于城市建成区实施机动车限行的通知》的要求,定州市继续实施常态化2个尾号限行,与北京市同步轮换限行尾号。

一、限行措施

(一)2018年1月8日起,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

(二)限行区域:建成区以内区域,即新107国道东环路段以西(定州大酒店以西);新107国道南环路段以北;新107国道与清风北街交叉口以南;京广铁路以东(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三)限行时段:早7:00至晚20:00;

(四)黄牌货车继续实行限行绕行措施,建成区以内区域全天24小时限行。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要同时遵守机动车2个尾号限行措施;

(五)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

二、实行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禁行措施 建成区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通行。违反规定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驾驶未悬挂牌照的车辆,处以200元、记12分的处罚,依法暂扣机动车;无证驾驶的依法拘留。

三、限行不包含以下车辆 1.军车、警车、消防车、公交车、省际客运车辆、通往客运中心的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旅游客车,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通勤班车、校车; 2.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保险查勘车及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政府公务用车;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到交警大队备案。 3.经市政府批准,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证件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车辆; 4.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机动车证照的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因电子警察无法识别车辆是否为纯电动小客车,请纯电动小客车所有人到交警大队法制室备案,以免在限行期间因限号造成违章。 5.加装残疾人辅助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须到交警大队法制室备案。地址:定州市兴定西路6号。

四、限行期间,电子警察将对违反限号规定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限行解除时间以通告为准。

如有最新消息,请以当地最新消息为准。

责任编辑:赵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