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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

2017-03-06 14:56:49  来源: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结合我市考场建设实际,特制定考场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三条  我市新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本标准建设。

第二章  考场建设

第四条  考场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8-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等行业标准。

第五条  考场应当设立停车区、候考区、待考区、调度监控室、考场办事大厅等功能性场所,配套餐饮、公共卫生等设施,配备应急电源,设置紧急出口或应急通道,具有安防设备和人员、设备保险等必备条件。

第六条  理论考场

考试机位不少于30台,考场面积(含登录台)不少于“考台数×3”㎡。

第七条  科目二考场

(一)考场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3.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5.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考场规模

1. 大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120亩,配备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准考车型数量不低于10辆;小型客车考试车数量不低于12台,可承担全部车型考试;

2. 小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小于30亩,配备考试车数量不低于8台,可承担小型客车考试。

第八条  科目三考场

(一)考场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3.考试路段经当地政府同意使用。

4.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6.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考场规模

1. 大型考场的考试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可承担全部车型考试;

2. 小型考场的考试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30亩,可承担小型客车考试。

第九条  相关标准

(一)考试车辆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喷涂统一的考试车图案及标识。夜间考试车辆应当安装灯箱、反光标识等发光、反光装置,车内应当配备供考试员和参考人员使用的反光背心。

(二)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的要求。

1.考试车辆应当在内部安装音视频设备,前、后方须安装视频设备。考试车辆运行前方视频应当能清晰反映车辆正前方半径50 m、角度45°扇形区域交通情况;车辆内部视频应当清晰反映驾驶、副驾驶区域及考生考试时操作情况,车辆内部音视频监控范围应当覆盖车辆内部车厢。

2.所有摄像头应当采用高清摄像头,像素为960P-1080P(130-200万像素):分辨率为1280×960-1920×1080,图像帧率≥25-30帧/秒;支持双码流和音频对讲功能及nvif2.0/GB/T28181协议。所有摄像头均应当与车管所远程监控中心兼容,实现远程控制。

3.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年以上;视频监管信号须采用专网上传车管所远程监控中心,能够实时调取视频信号,保证同步监管需要。

4.在候考区和考试路段的适当位置安装全景音视频摄像头。采用1080P:分辨率1920×1080,帧率≥30帧/秒,双流码。

5.设置音视频监管系统和云台控制系统,监管重点点位须全覆盖、无盲区。

6.安装使用经公安部备案的智能评判考试系统。

(三)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四)考场名称、外观、标识必须规范,考场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考场工作人员服装必须统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