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红色预警运输企业纳入省级“黑名单”
2016-04-06 09:29:20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从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省安委办同意,自今年1月起,将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列入红色预警监管的企业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红色预警”升级,红色预警的运输企业今后将被纳入社会诚信考评,会在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据介绍,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省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1年内发生1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含主要责任);
(二)1年内发生4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含主要责任);
(三)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中积分达到40分以上(含40分);
(四)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中连续两年积分达到20分(含20分)至39.9分,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列入省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在确认信息方面,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局每季度发布交通安全诚信考评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本地拟列入红色预警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信息与相关企业共同进行核查,并要求企业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基本信息表》。道路运输企业对诚信考评积分分值和交通事故、违法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更正意见,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诚信考评积分分值和交通事故、违法信息无异议的,由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生成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积分明细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或按手印)附卷宗备查。
在告知方面,按照“谁审核、谁告知”的原则,由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告知书》送达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附卷宗备查。企业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拒绝或逃避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告知书》上注明。
道路运输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交通安全诚信考评积分退出红色预警监管的,应当在退出管理等级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删除申请,经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程序报“黑名单”管理单位删除。
此项办法的实施是我省构建新时期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内容,将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与“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接,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的有力措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行将对企业生产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促使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4〕3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过罚得当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省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省级“黑名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和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每季度公布1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已列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严重危害事故的;
(四)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
(七)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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