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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3-02-08 22:40:29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和记分管理工作,严格执法,防止只罚款、不记分以及违规消分、铲分、代扣分等问题发生,堵塞工作漏洞,河北省交管局制定了《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管辖权限,省、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记分管理工作审核、审批流程,监管制度以及违规、违纪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违法处理、记分工作,严格执法,防止只罚款、不记分以及违规消分、铲分、代扣分等问题发生,堵塞工作漏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现场、非现场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不记分以及修改、撤销、监管交通违法、记分信息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违法记分工作应当遵照依法、严格、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对因客观情况、条件限制等原因不予记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审核,逐级审批,分开操作。

第四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在省辖高速公路上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也可由省辖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坚持加强教育、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律意识为目的,逐步推行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便利群众处理交通违法的措施,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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