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单位、城市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
2011-09-05 16:39:58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9月1日,省政府纠风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清理停车收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与中央和省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必须立即撤销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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